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并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