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