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乡镇企业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劳动安全、税收、统计、商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在其改正违法行为之前,停止其享受部分或者全部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