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一)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二)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三)非法撤换乡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四)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前款行为对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