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乡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二)实行兼并、出售、转让的;(三)作为成员企业参加组建企业集团的;(四)依法终止、破产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