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乡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

(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二)实行兼并、出售、转让的;

(三)作为成员企业参加组建企业集团的;

(四)依法终止、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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