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乡镇、村集体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乡镇、村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每年应当向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投资者报告企业经营情况,接受审计;在离任时,应当接受离任审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