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科技人员,可以辞职领办乡镇企业或者到乡镇企业工作。离退休人员可以接受乡镇企业聘任,原有离退休待遇不变。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在不侵犯本单位利益的条件下,可以依法为乡镇企业提供有偿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