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科技人员,可以辞职领办乡镇企业或者到乡镇企业工作。

离退休人员可以接受乡镇企业聘任,原有离退休待遇不变。

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在不侵犯本单位利益的条件下,可以依法为乡镇企业提供有偿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