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十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乡镇企业依法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发展资金;鼓励农民依法采取入股、合伙、合作、合资等形式,投资兴办乡镇企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