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一)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经营确有困难的;

(二)设立在少数民族区域和贫困地区的;

(三)从事粮食、饲料、肉类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

(四)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特殊扶持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