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Article 13Repealed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一)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经营确有困难的;(二)设立在少数民族区域和贫困地区的;(三)从事粮食、饲料、肉类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四)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特殊扶持的。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