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胶东调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一)调水工程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二)输水隧洞(含支洞)、地下输水管、暗渠;(三)使用现有河道作为输水渠道的,其管理范围为使用河道的管理范围。前款第(三)项规定涉及河道与输水渠道管理职权划分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