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取土、采石、采砂、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墓;(二)侵占、毁坏护堤护岸林木;(三)在堤(坝)顶等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机动车;(四)游泳、洗衣或者清洗车辆和器具;(五)烧荒、放养牲畜;(六)其他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