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