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拦河筑坝、采砂、淘金等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