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的综合整治,防止水质污染。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