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对造成调水水质污染的单位,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排污或者限期治理。胶东调水工程使用现有河道作为输水渠道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该河道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和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调水水质安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