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害胶东调水工程的行为:(一)侵占、损毁工程设施和水位观测、通信、照明、输变电等其他设施;(二)在专用输电线路上搭接线路;(三)损害调水工程的其他行为。水质保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