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已修改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胶东调水机构应当在调水工程管理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在调水工程经过的路口、村庄等重要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泵站、调蓄工程等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或者破坏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