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已修改胶东调水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胶东调水工程取水口区域的水质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发现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胶东调水机构停止取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