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经胶东调水机构同意。前款所列各类工程需要维护、检修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胶东调水机构同意,并不得影响调水工程正常运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胶东调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