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政府授权履行相应的职能,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