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七条有效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由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入股设立;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由下一级供销合作社、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以成员社身份加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