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基层供销合作社由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入股设立;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由下一级供销合作社、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以成员社身份加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