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绩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