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供销合作社是以社员或者成员社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以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为宗旨,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