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第五章 扶持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依法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和各种技术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进行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储备和省内淡季储备,建立农资淡储贴息机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