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第五章 扶持与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村级综合服务站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组织建设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