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经营机制,开拓城乡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