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供销合作社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承担农民实用技能培训,开展供销合作社从业人员和农村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