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供销合作社通过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涉农骨干龙头企业、促进行业协会建设、创办农村综合服务组织、参与农村金融业务等途径,强化为农服务功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