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单位社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和管理者,按照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