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十条有效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根据职能和发展需要,可以依法设立企业事业单位,组建行业协会。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依法组织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资金互助社、社员股金服务部、消费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