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