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