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