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需要利用档案资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免收下列费用:(一)档案资料查询费;(二)咨询服务费;(三)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四)学历、工龄、房地产、财产等证明费。有关组织对法律援助人员利用档案资料的,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第二款所列费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