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需要利用档案资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配合。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免收下列费用:

(一)档案资料查询费;

(二)咨询服务费;

(三)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

(四)学历、工龄、房地产、财产等证明费。

有关组织对法律援助人员利用档案资料的,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第二款所列费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