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提起诉讼、仲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缴纳或者承担的有关费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