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十九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安排本机构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