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第十八条已修改申请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是申请事项的当事人、近亲属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有权申请其回避;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认为自己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