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困难审查: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三)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