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形式、对象和范围第十一条已修改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