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二)负责房地产交易审核、登记;(三)核查交易标的物的价值;(四)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五)负责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