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预售许可手续;不符合条件预售的,责令其向购房者退还预售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