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予以补办,并及时通知同级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查实,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偷税、逃税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