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或未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尚未建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七)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