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终止时,当事人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