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终止时,当事人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