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九条有效转让房地产,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成交价格。(二)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应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房地产成交价格,并现场查勘。对符合条件的,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