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八条有效商品房预购人将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由转让双方凭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所在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变更登记。预售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发票上的姓名或名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