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批准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和承购人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