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须提前9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人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