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收取财物作为担保,扣押劳动者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